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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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操作导则

为更好地贯彻《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落实“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评标定标分离制度,保障招标人自主定标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优定优”,制定本操作导则。

一、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一)招标监督小组职责

1.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一般包括本单位监事或者纪检方面的人员、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人员。招标监督小组一般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至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组建。

2.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对项目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需要的,招标监督小组可以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二)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

1.招标人应当提前制定定标规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

2.招标监督小组应当派员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成员监督下进行。

3.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于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同步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二、确定评标定标方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理解评标定标分离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1.评标方法。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者定量评审的方法,具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并推荐全部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

(2)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打分,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定标候选人;也可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合格分数线,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计算投标人的分数,高于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只作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资信等。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可以设定对投标人的全部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对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或者设置合格分数线,从而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也可以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先评审技术,再评审报价,最后评审资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对投标人得分进行排名或者设置合格分数线,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从而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招标文件规定定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定标候选人一般不少于3名。

(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但应当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定标方法。

(1)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等方式。票决时,可以采取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采取票决淘汰入围。

①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票决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以此类推(N用于定标时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得0分),按累加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计数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投票,按累加票数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票决的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逐轮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的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

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票决排名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或者投票计数法(参考“直接票决定标”相关表述,N取值应当与逐轮推荐数量相同),具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均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具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视招标人定标规则而定)。

缺点: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重大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一般项目慎用。

(2)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二次平均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

缺点:不能综合考量中标企业。

建议: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可以采用。

(3)集体议事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集体议事定标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建议: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但运用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较为合理。

(4)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当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由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为1名,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规则。

4.注意事项。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

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

三、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针对企业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基础最基本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企业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信息进行符合性审查。

3.响应性评审

4.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定量评审或者定性评审。以下评标方法供招标人参考,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对采取定量评审的项目,可以选择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评审: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信标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结合投标文件资信部分中提供的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及招标合同承诺条款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经济标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打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对经济标进行评审打分。

2.对采取定性评审的项目,可以按以下方式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响应的技术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2)对资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3)投标报价评审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四)确定定标候选人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各环节评审结果;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评标报告一般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六)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除外)和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涉及商业秘密除外)。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针对评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四、定标程序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者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1.招标人在定标程序中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参加定标委员会。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与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3.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一般应当由招标人于筛选定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筛选定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未明确定标候选人具体数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筛选,筛选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7家时,全部进入后续程序;定标候选人数量超过7家时,由定标委员会筛选7家进入后续程序。筛选定标候选人的方法可以采用本导则第二条中所述定标方法。

筛选定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在同一日进行的,应当分别组建定标委员会。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报告

定标完成后,组建定标委员会的项目,由定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未组建定标委员会的项目,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筛选情况(如有);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项目);

4.投票情况、投票理由(票决定标法);

5.价格竞争情况(价格竞争定标法);

6.定标理由、议事过程(集体议事定标法);

7.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定标结果公示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姓名除外)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定标候选人名单(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除外)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中标确认,并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收到异议、投诉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异议、投诉处理完成后3日内,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交招标监督报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情况;

2.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澄清(修改)发布情况;

3.开标和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4.评标、定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定标具体情况;

6.评标、定标公示情况;

7.中标通知书发放情况;

8.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附则

本导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高于”、“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本导则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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